一、口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1、一是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二是遗嘱所处理的财产为立嘱人所有,
3、三是立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关于口头遗嘱是这样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是在立遗嘱人病危的情况才能成立的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保持清晰的意识状态,需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若立遗嘱人病危情况过去,口头遗嘱不成立需要重新订立遗嘱,若立遗嘱人去世,口头遗嘱成为最有效的遗嘱
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5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规定,
四、口关遗嘱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处理自己的财产,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自愿,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人死亡,口头遗嘱为最有效的遗嘱,情况危急是指生命垂危,遇难,地震等特殊情况,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