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宅基地不能继承吗?
不能继承处理,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归个人所有,个人拥有的是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对于本户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不能申请取得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故农民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转让,也不得抵押。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二、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所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我们当然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而房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肯定是可以过户和继承的,所以宅基地的性质并不影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农民个人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其所有,该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均有权继承房屋。所以问题就出现了,宅基地和房屋之间是不可能分离的,这也就有了冲突。
根据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有关宅基地的土地权认定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在涉及到相关宅基地的继承权认定上,一般只能对宅基地上的房产权进行处理,而对于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继承处理的,因为宅基地的产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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