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标的额怎么计算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合同金额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交易总金额。也指我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业务与外商签约的合同所定金额,其口径同于合同数。
涉案金额是指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金钱的数量;一般用在法律文书中,指在实际案件中产生的财物的价值数额。
五、诉讼标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进行走诉讼程序的时候一般是必须要出一个诉的额度来进行收取诉讼费,诉的额度越高,那么法院在收取的费用就会越多,如果想要降底自己标的额度,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并且说出适当的理由,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