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处于立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如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可能危及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表达其真正的含义,就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是必须要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当这些紧急情况没有以后,遗嘱人是可以设立书面遗嘱和录音方式设立遗嘱的。这个时候口头遗嘱就没有用了。
1、书面遗嘱:
设立的条件是必须处于遗嘱人自愿的情况下,并且没有受到威胁和强迫。此外,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保持清醒。当事人有多遗嘱的,遗嘱生效。
2、口头遗嘱:
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没有密切关系的见证人证明遗嘱将生效。当然,它必须是当时人的真实意图的表达。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及见证人(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最好签署)代表立遗嘱人签署。
因为要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法律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为遗嘱见证人: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说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说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利益关系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继承人或者说受遗赠人有亲属关系的人。第二种则是和继承人有财产纠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这些人员不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行为的能力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财产纠纷的人。最高法院在执行这些意见的时候,均被认为是和继承人和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不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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