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经过公证的,继承者需要携带证件到公证处办理手续。公民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到公证处提交如下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需要材料: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9.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从以上手续条件,可以看出,继承遗嘱或者放弃遗嘱需要全体继承人均到场,且均持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有遗嘱的一方因事或在国外,无法亲自到达公证处进行公证处理的,应该写明委托人和委托事项,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继承者需提交大量的证明文件以及财产文件,方可进行遗嘱的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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