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中规定了五种订立遗嘱的方式,当其中针对不同的方式,要想所订立的遗嘱有效,那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操作才行。其中就要求需要有遗嘱见证人。那现实中,究竟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呢?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比如,文盲由于不识字而无法自己准确知晓遗嘱的文字和内容盲人双目失明而看不见遗嘱的内容、聋哑人不能听见遗嘱的表述等,这些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通过遗产继承和受遗赠而能直接或者间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说,遗嘱中所涉及的继承人时范围、遗产分配等与他们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遗嘱人遗产的直接获得者,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也可以间接地从遗产中受益。上述这些人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存在利害关系,这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就可能会使见证失去真实、公正的意义,也不能排他们出于自身的利。容易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甚至谋取私利,进行伪证,从事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活动的可能性。因而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的公民,就可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继承法》第l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因为他们的辨认、识别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为见证人,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充任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的状况为准。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其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不影响其遗嘱见证的效力:反之,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其后来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认定其可以作遗嘱见证人,其对遗嘱所作的见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执行赠与财产的人。由于遗嘱对遗产的处分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的接受,他们就与遗嘱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做见证人就难以保证其见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这部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由于这些人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其做见证人也有可能会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并非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的,法律中对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也是有要求的。至少要求见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行,当然同时也要求遗嘱见证人是不能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还要能够知道、理解遗嘱的内容,不然也就不存在见证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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