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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立遗嘱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只有在遗嘱人处于危险情况下的时候,才会采取这样的方式来立遗嘱。那么法律上具体规定的口头遗嘱是什么意思呢?而订立口头遗嘱又需要什么条件?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人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主要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亲身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等。
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规定凡书面形式的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或者是手印),由于你母亲没有在遗嘱记录上签字或留下手印,所以你母亲的这份遗嘱是不符合书面形式遗嘱的要件的。
那么,它是否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呢?根据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到,这份遗嘱是在你母亲临终时做出的,遗嘱人当时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这属于我们讲到的紧急情况;这份遗嘱由你的两个舅舅做见证人,你的舅舅是你母亲的兄弟,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由于法律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所以我们在这里将“继承人”理解为是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人,而不是实际上能继承到遗产的人更为妥当。因为遗嘱继承本身就是对于法定继承的一种排除,是尊重遗嘱人自由意思的体现,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遗产分配是常见的,所以所有顺序的继承人都应当排除在遗嘱见证人之外。你母亲的这份遗嘱是由你的舅舅作为见证人的,他们不是合格的见证人,由于该条件不符合,因此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你可以以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理由主张该遗嘱无效。
经过上文的解答,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什么是口头遗嘱,并且对口头遗嘱的订立条件等内容有所掌握了吧。其实口头遗嘱是当事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的,这种遗嘱方式同时也存在较多风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律图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律图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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