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继承权公证在哪里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样地,继承遗产,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权利凭证;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一般应由医院、公安机关或有关疾病控制部门出具。
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无前列亲属的,应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要求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有效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但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到场或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继承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或捺指纹。
综上所述,继承权公证,携带公证处认为需要的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即可。公证员办理之后,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办理地方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另外,要注意,办理继承公证需继承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委托或声明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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