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比较多的一个词了,许多人为了在自己去世之后家人能得到遗产都会先立好遗嘱,以免去世后家人反目为仇争抢遗产,那么在立遗嘱的时候会出现一个遗嘱执行人,这是什么意思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遗嘱执行人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立遗嘱的时候是可以立遗嘱执行人的,但遗嘱执行人必须要按照遗嘱人的意思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可以分为法定的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法定的继承人,则遗嘱执行人不得拒绝,如果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则遗嘱人需要征得该人的同意才能让其成为遗嘱执行人。一般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执行,如果继承人不止一个人时,则这些人都称为遗嘱执行人;或者由继承人们推选一个人作为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在立遗嘱执行人的时候执行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遗嘱执行人有以下职责:
1、 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自己为遗嘱执行人的情况做一个审查;
2、 应当通知遗嘱人的继承人办理相关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等;
3、 清点、确认遗嘱人的遗产,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遗嘱人的意愿支配遗产,从中遗嘱执行人支出的费用可以从遗嘱人的遗产中报销;
4、 召集遗嘱中出现的当事人,宣布遗嘱,对遗嘱人的遗产作出书面的报告;
6、 如果当事人存在妨碍遗嘱分配的行为的,遗嘱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应当接受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检查,如果遗嘱执行人对当事人又造成损失的,那么赔偿责任应该由遗嘱执行人自行承担;
如果遗嘱人没有设立遗嘱执行人的,并且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经过认定认为该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资格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则应该按照遗嘱人在世时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立遗嘱的时候是不一定必须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的则相关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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