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的土地子女可以继承吗?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无所谓继承。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人去世,承包人妻子在同一户口簿的或户口簿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在承包期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集体收回土地再分配。
第十三条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地区土地的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而对于那些正在使用集体土地的成员,享有的仅是土地的承包权,故此在使用土地的主体离世之后,是不会发生继承的效果的,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可以依法继承,租赁土地的收入也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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