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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内容是什么 立遗嘱应具备什么条件

遗嘱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另一方面遗嘱中有明确的财产数量,可以避免存款或股票等财产因为继承人的不知道而流失。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内容是什么呢?实践中,不是谁都可以立遗嘱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立遗嘱应具备什么条件呢?下面为您介绍。

一、遗嘱的内容是什么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立遗嘱应具备什么条件

1、遗嘱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此,继承法明确指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行为能力,可以立遗嘱

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不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伪造的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3、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应注意的是,如果订立遗嘱时,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若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因违法也应认定为无效。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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