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哪些人具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它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为两个以上时,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说到代位继承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就要与转继承进行对比、区分,毕竟这二者却是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稍不注意可能就会导致混淆,自然就会影响到遗产的继承。而发生代位继承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通常可以代位继承的人,往往都是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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