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盖章也不一定有效,放弃继承权的生效条件和盖章与否并没有直接关系。《民法典》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回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二、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应该怎么写?
声明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
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位于xx市XXXXXXX房产的全部产权。我是被继承人的母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月日
三、继承人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民法典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为放弃继承权甚至可以是以口头形式做出的决定,如果说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上盖章了,但放弃继承权完全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是受到了别人的胁迫,就算是盖章了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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