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也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遗嘱形态,因订立遗嘱的人是两人以上所以不有别于一般遗嘱。具体内容上,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存在差异,那共同遗嘱有哪些内容?因为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订立,其可能存在的份数有两份以上,那共同遗嘱内容不同如何处理?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讨论,请看下文详细内容。
在一般遗嘱中,遗嘱内容由一人决定,不存在制约性的问题,但共同遗嘱是两个人的意思表示,情况就复杂起来。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
第一,当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其内容构成一个单一的完整共同体,不可分割。
第二,当共同遗嘱属于相互遗嘱和相关联遗嘱时,其内容则具有相互制约性和关联性。遗嘱人之一处分遗嘱所涉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应受他方意思的制约。如果在订立遗嘱时双方都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作为条件,那就必然会导致一方的遗嘱意思发生变更或撤回,另一方的遗嘱意思也不发生效力。
第三,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可以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一方变更、撤销遗嘱之内容或对财产进行处分,应告知另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撤销遗嘱或进行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财产处分。尤其在相关联的遗嘱中,如果内容已经执行,另一方则不得撤销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因内容不同而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两大类。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这种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各遗嘱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意思表示产生独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约和牵连。一个遗嘱人的表意内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响其他遗嘱人表意内容的效力。
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这种共同遗嘱通常有四种表现方式: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作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多为共同财产;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关的遗嘱,即形式上各自独立、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一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一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
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上的共同遗嘱,而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不论是在一份遗嘱书上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自具有独立内容的遗嘱,还是在同一信封里装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都只是不同遗嘱人的独立遗嘱,与共同遗嘱有实质性区别。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上述规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遗嘱,但共同遗嘱因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当然是在能分设的前提之下,这种前提应该只适用于形式上的共同遗嘱,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若分立则会导致内容上的雷同和对应上的不便。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共同遗嘱公证时,首先要分辨该遗嘱是形式上的共同遗嘱还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前者可引导分设,后者分设无益。
相信大家现在对共同遗嘱的内容及共同遗嘱内容不同时的处理有了初步的认识。共同遗嘱在生活中不是很常见,有父子共同订立,也有子女共同订立,最常见的还是夫妻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有关共同遗嘱的其他问题,如共同遗嘱何时生效,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区别等,本文在此不多做赘述。生活中如果遇到有关共同遗嘱的问题时,建议向律师寻求,相信律师会为您带来专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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