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部分继承权是可以的吗?
我国现行《民法典》对此未做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
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二、与放弃继承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某继承人若是想要放弃自己已经获得的遗产继承资格,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自己实施放弃行为之后,是否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若不会损害,那么直接采取书面形式表明自己不想继承遗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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