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里所说的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指的是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说,公证遗嘱是最有资格最有法律效力的一项遗嘱。一般来说,只有公证处有资格撤销遗嘱,并且还不是因为遗嘱内容而是因为继承时间的原因撤销相关遗嘱。法院是不能够判决公证遗嘱无效,并且在所有的遗嘱面前,只要有公证遗嘱,其他的遗嘱都是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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