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可继承公婆的财产吗
儿媳和女婿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要求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基本案情:张三有三个孩子,均早已成年且购房自住。张三的老伴在十年前去世,大儿子在六年前去世。张三与老伴的房子在三年前因市政规划而拆迁,张三按政策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大儿媳提出要继承张三老伴的财产,分割张三的经济适用房。
请问: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案情分析: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和女婿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要求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本案反映的情况来看,张三的老伴去世在前,大儿子去世在后,张三的大儿媳对于张三的老伴来说不属于丧偶儿媳,因此不能成为张三的老伴的继承人,但是假如张三的大儿媳在张三大儿子去世后对张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话,她就可以成为张三的继承人。虽然张三大儿熄不能继承张三老伴的遗产,但张三老伴去世时,大儿子还在世,大儿子有权继承张三老伴的遗产,在张三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作为其配偶,又有权继承张三大儿子的遗产,即她与张三的老伴之间有个转继承的关系,可以继承张三大儿子从张三老伴处继承到的财产。由于张三家的房屋已被拆迁,因此张三老伴对房屋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已经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张三大儿媳可以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至于张三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张三家按照有关政策安置被拆迁人的一种方式,因拆迁时张三老伴已去世,不属于被拆迁人,当然不可能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所以张三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张三老伴无关,张三老伴的继承人及转继承人都无权要求分割张三的经济适用房。另外,作为父母,张三还是张三的大儿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三有权与大儿媳以及孙子(女)共同继承张三大儿子的遗产(包括张三大儿子所继承的张三老伴的那部分财产在内)。当然,如果张三的老伴或张三的大儿子对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理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处理,只有在遗嘱内容无效时,才可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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