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为公证遗嘱。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在实际生活中,遗嘱人如何订立公证遗嘱呢?如果遗嘱人想撤销遗嘱,那么,该怎么撤销公证遗嘱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2、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1)身份证明;
(2)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4、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5、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6、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7、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8、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10、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1、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部分抵触的,部分撤销;全都抵触的,全部撤销。
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要清楚,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还想知道有关公证遗嘱的其他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相信他们可以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