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什么?
(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公民死亡后有私有财产,则财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所有。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基本,适当的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重构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法律中的继承顺序仅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其继承顺序过于简单,不满足实际需求,而国外法定继承顺序较多,因此,我国也应该重构继承顺序,使继承顺序符合实际情况,满足实际要求,达到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其第一继承人为直系卑血亲,第二继承人为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三继承人为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继承人为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继承人则为更远顺序的继承人。而我国香港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多达六个,分别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女、祖父母、叔伯等。我国澳门法律中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六个,分别为配偶、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婚姻关系的人、兄弟姐妹、四亲以内旁系血亲、政府。我国澳门行政区对继承顺序的规定也有四个,分别为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从上述国外实际法定继承人规定范围和我国港澳台实际法定继承人范围来看,所有的立法均存在一个共同点,都是将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作为第一继承人出现,第二法定继承人为父母直系卑血亲。将法定继承顺序构置成这样,能有效的将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保留在直系卑血亲家族内,同时当配偶和第一继承人可有共同产于财产遗产,这样能保证配偶和血亲继承人得到有效的继承。
二、新《民法典》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法定继承是非常的重要的,当然了我们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也是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当中的。比如说法定继承有可能在范围方面不断的扩大,这也是顺应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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