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案件判决书怎么写?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梅,女,汉族,住上海市##区##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区##镇#东村374号。
原告张某英,女,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被告张某兰,女,汉族,住上海市##区##路25弄46号320室。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华(又系金某委托代理人),男,住同张某兰。
被告金某,男,汉族,住室。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被告张某兰、金某、张某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具体可由得房人给付折价款。不同意金某要求分得财产的主张,理由为金某并没有对外祖父母扶养较多,反而是与外祖父母关系不好。亦不同意张某兰要求多继承的主张,理由为张某兰当时工作在外,没有尽扶养义务。
被告张某兰辩称,二原告在父母晚年各患病期间没有予以照料。而是由被告及与父母同住的儿子金某照料扶养,当时被告虽在外地工作,但亦经常回沪,并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父母生前亦多次口头表示将房屋给被告及金某。故同意金某作为扶养外祖父母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在父母共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中分得份额,被告亦应比二原告及被告张某晓多分。同时认可该房屋现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金某所有,被告及金某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被告张某晓辩称,被告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被告作为代位继承人同意由被告与二原告及被告张某兰均等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不同意被告金某分得。认可房屋价值55万,被告可拿折价款。
被告金某辩称,被告作为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的共有人,自迁入居住后即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对外祖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当分得外祖父母的遗产。认可房屋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张某兰所有,被告与张某兰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本院予以采纳。房屋可归张某兰、金某所有,由张某兰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梅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0,000元;
被告张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英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0,000元;
被告张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晓上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xxx
二、新《民法典》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继承方面的纠纷,完全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在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会根据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公平的判决,判决书的内容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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