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不能有补充协议的。你放弃了产权,就有另一方获得了合法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既然要保护产权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保护你的居住权。
即便你们签订了终身居住的协议,但是,这个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协议,是一个无效的协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根据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条例,如果当事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其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在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时候,就代表其已经放弃了对于可以继承的财产的一切处理权利,只要与财产有关的补充协议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