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并且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时候,最后的公证遗嘱优先适用。鉴于以上特点,公证遗嘱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那么公证遗嘱该怎么订立?另一方面,订立公证遗嘱要和公证机关打交道,所以更要慎重,那具体来说订立公证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公证遗嘱的过程就是将已订立的遗嘱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过程,具体包括: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以及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此外遗嘱人还需提交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属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同时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得到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能到公证机关去办理撤销、变更手续。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我们对“公证遗嘱该怎么订立”、“订立公证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办理公证遗嘱,最好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咨询法律的相关要求,避免走冤枉路,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