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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一、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

(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1)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如为其他目的或动机,不丧失继承权;

(2)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被遗弃的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继承人须有尽扶养义务的能力;

(3)虐待被继承人须具备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须是法定继承人实施,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实施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2)须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情节严重。

二、老人能取消子女继承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从这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能干涉。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规定处分遗产的方式之一,这项法律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确定其遗产由谁继承,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老有所养的最终愿望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有效保证,有利于晚辈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

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虽然子女同属第一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不准其继承遗产,取消其法定继承权。因为立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无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人继承权可以进行享受,也可以进行放弃。一般情况下同等顺序的继承人,应该是有同等的继承份额,但是继承人中有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比如说未成年人或者是残疾人,那么继承财产的份额应该多给你一些,属于被照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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