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是第一继承人吗?
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配偶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哪些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继承顺序之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
所谓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虐待以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之要件,而情节是否严重,应以客观情况决定,即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得基于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因虐待行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为情节严重,而被继承人不以之为严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继承;而如果客观上本不严重,而被继承人却以之为严重,剥夺其继承权,则特留分制度即无意义。故如以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则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无异于形同虚设,也非保护继承人之道。
(四)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
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妨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行为,严重侵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
事实上,可能有一部分的群体就认为在配偶去世之后,配偶的遗产只能由自己来支配,除了子女之外,绝大多数的人都忽略了逝者的父母所拥有的继承权。而且,法律上规定的继承人的顺序也不能取代当事人生前所立的合法的遗嘱,例如,遗嘱中没有提到将一部分的遗产分给配偶,配偶也不能强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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