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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给未成年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证遗嘱给未成年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标志着公证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并不是说遗产留给未成年人就必须要进行公证的,是否要进行公证应该有立遗嘱人自己做决定。不过,如果未成年人本身就是法定继承人,那再立遗嘱的时候,就必须要给没有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留一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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