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不能撤销。办理该公证是自愿放弃继承权真实意思的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当事人自己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权的申明,签字后可带上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自此产生法律效率,经公证后是不允许撤销的,因此,在做出此申明之前务必思考清楚,另外,若非自愿,遭胁迫等情况下写下此申明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