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人有权处理遗产吗?
1、《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在母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不得违反她的意愿而大包大揽。
3、原则上是可以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5、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在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意识昏迷时,有权为被监护人选择看护机构、养老院、护工等事宜,也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治疗、康复方案、医药方案、出入院手续办理等事务。而为了保证被监护人利益,对监护人也有明确的权限限制,如监督人将监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使用,监护人不得擅自提款、挪用。
在担任意定监护人后,公证处就对是否具备民事能力进行了审核,并且协议签署的前后过程均有录音、录像存档。
综上所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