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正式的被我国所收回,所以实际的国情就是台湾跟内地在很多法律制度上完全都是不一样的。可是随着现如今我国的经济发展,有越来越多的跟台湾人士的联系,而且本质台湾有很多民众跟内地就是带有亲属关系的。难以避免的,很多时候人们也会比较关注台湾继承法代位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一、台湾继承法代位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台湾继承法中,如果第三顺位死亡将由第四顺位继承,没有代位继承的规定
1、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2、有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哪些情况适用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由此来看,台湾继承法代位继承的这个问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我们身处台湾,跟家庭成员在继承的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实际在解决的时候也只能适用于台湾当地的继承法,而台湾公民在内地想要维护自己的继承权的话,需要按照内地的继承法来解决当前的继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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