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
1、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
3、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承包期满后,查了资料,没有所说的规定。
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愿交回的。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这个原则是指在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不变动。(因为在同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分完了,又不能毁约,收回已经分配的土地)
5、所谓农村土地的承包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比如现在的承包期是30年。
6,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看了问题吓了一跳,自动续30年,如果期满时,承包人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自动续约的问题,土地依法收归集体。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可以自愿交回,林地的承包期为七十年,承包期内土地基本不变动,农村土地的承包是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