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林地可以继承吗?
1、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也由于林木所有权的继承与林地不能分离,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
3、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做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5、准确地讲,这种“继承权”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在该林地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有能力并表示将继续承包的,发包方无权在承包人死亡后收回发包林地。
综上所述,林地承包人死亡的,林地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是否另有承包地,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继承权,在承包期内,林地承包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