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各地法院的看法不尽相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条件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明确:
(1)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但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例也并不鲜见。总的说来,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守约方还是有利的。当然,在提起诉讼时,最好不要单独以该协议进行起诉,而应提起离婚诉讼,并将忠诚协议作为要求多分财产的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样做将更为适宜。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第二、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等真的需要用这份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可能“忠诚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因此,建议可以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份这样的协议,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虽然夫妻之间相互有忠实的义务,但这一义务,仅仅属于道德上面的义务,而并非是法律上面的义务。于是,虽然夫妻有签订忠诚协议,其中也约定了之后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证据,但实际这样的协议本身在效力上面就存在争议,因此很多时候并不会将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分割遗产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