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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

一、集体用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

集体用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所以是不能继承的,但集体土地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主要有哪些?

1、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2、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3、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本组织,使用权则属于组织之中的成员,目前农村地区对该土地的使用采取的承包制,但也不意味着承包的成员就有了此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该权利只是暂时的,并不是其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属于继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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