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是,不同地区的划拔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办理手续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只需直接办理就可以,有些地方则要补缴出让金或土地补偿收益费后才能办理,办理时应向当地国土部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事实上,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继承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不过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没有限制,如果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话,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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