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放弃继承权反悔一般是不可以的,具体是否可以反悔,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这一规定,除非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事由,公证处不应该再办理该类撤销声明书公证。
2、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已经获得了继承权的公民,是有权利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的,由于在作出放弃声明之后,一般就不能再反悔了,故此在放弃之前需要考虑清楚。对于已经放弃继承遗产的公民来说,没有义务去代替死者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