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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界上,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它完全符合人伦常理。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有些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去继承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究竟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呢?此外,在实践中,遗产应该怎么继承呢?下文将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遗产该怎么继承
1、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人的遗产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财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3条,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上文中介绍的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在实践中,遗产继承人之间常常会为继承的份额、继承的顺序等发生口角,有时候甚至会打架,这严重影响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所以采取和谐的方式去继承遗产是十分必要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周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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