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代写遗嘱需要手写吗?
代书遗嘱不一定必须要求手写,可以打,但是签名和日期必须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本人手写,但是打的遗嘱在认定时存在争议,目前我国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对印遗嘱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打遗嘱除了必须要满足其他自书遗嘱的必要条件之外,还应根据遗嘱人本人的意愿来综合认定,如果打的代书遗嘱均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有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的方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
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一般在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时,可以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意愿来形成,但相关情况需要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条件,即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遗嘱的条款进行合法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