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立遗嘱公证时是否会通过审核?
精神病人立遗嘱公证时一般是无法通过审核的,《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公证无效的情形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三、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是以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
(2)必须意思表示真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原则上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遗嘱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精神病人的实际状况分成好几种的,像是有些间歇性精神病人自己在写遗嘱的时候就很清楚,如果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去办理遗嘱公证,那么公证机构也有可能会出具公证书,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本就不可能自己来立遗嘱,公证也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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