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本条是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首次规定,但是并未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否包括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此外,对于住所地也没有进一步明确。此外,对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问题可以依据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来处理,并且优于国内法的适用。
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是法定继承,并且主张区分制。
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遗嘱所产生的遗产如果涉及到国外的,那么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到涉外的法律来进行办理,从而还要认定出哪些是动产哪些是不动产这样才能办理过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这样才会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