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 “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 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 、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 、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 、被篡改的遗嘱; 5 、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 “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 、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 、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 、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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