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和丧失继承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主动的放弃了自己合法的继承权,但丧失继承权是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的,这种结果并不是继承人自己选择的,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但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放弃继承权后可以反悔吗?
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所以如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继承人协商,如其他继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则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额继承。如不能协商一致则需经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
三、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由此可见,放弃继承权是主动的,而丧失继承权是被动的,还有就是,遗产的继承其实都是在近亲属之间完成的,有的时候虽然做出了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但如果反悔了并且其他继承人也同意了的话,重新继承遗产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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