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遗产超过20年一直没分配是否失效?
不会失效,所谓的二十年是指继承纠纷起诉的时间,不是继承的限制时间。继承是没有期限的,只要确定继承资格,任何时间都可以办理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zd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回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继承人之间或是财产继承本身存在分歧或麻烦,应在2年之内提起诉讼,最长期限如果超过20年,即使问题依然存在,也不得再进答行诉讼了。
二、遗产分配的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遗产的分配在法律上明确进行了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条款来分配处理,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进行认定,只要对遗产的相关权利进行了公证,不存在违法的财产,并且确定了继承人的情况下,就可以办理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