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吗?
继承权并不能作为一种期待权,其本身虽称其为一种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前,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取得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且法律上无任何保护措施,权力的属性过于稀薄,不具有权利的特征,不是期待权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主体的内容有哪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权就是属于继承者可以获得的权利,但继承权不一定就是期待权,有继承的权利不一定可以获得遗产,这种是属于不稳定性,继承权的存在也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有遗嘱的按遗嘱来进行分配,而对于没有遗嘱的就可以按遗嘱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