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共有可以吗?
1、在继承法中有这样一个名词“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该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财产,该财产为法定继承应当分得的财产。
3、如该遗嘱指定继承人为遗产继承人,因其先于继承人死亡,该遗嘱对财产的处分落空,该处分无效。该部分财产以法定继承处理,对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部分,代位继承人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中,就不存在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问题,而只能通过法定继承来实现代位继承。对于您所举的案例,应当先按遗嘱处分财产,剩余部分再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应分得的部分,代位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权取得。
4、一般情况,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有合法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合法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所以,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并不会影响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而应该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法定继承人也无权干扰。
二、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数人,则存在每位继承人所应继承遗产份额的问题。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照如下情况确定遗产继承份额的标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4、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经协商,可以自由分配。
三、《继承法》第十九条
1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所以老奶奶只要起诉其他继承人,主张自己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然后请求主张要求在遗产中为其保留份额就是了。因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是以继承开始时认定,所以不要主张遗嘱的瑕疵,只要求为其保留一定遗产份额就可以。
4、代位继承人是未满五岁儿童,其监护人可以代替他放弃继承权,但造成的损失,监护人应当赔偿。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5、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继承法,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者母亲的有继承权利的份额,有合法遗嘱的,应当先按照合法遗嘱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份额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分配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