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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转继承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联系

(1)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具有相似之处:

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

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而且都是在死亡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情况下发生的。

(2)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转继承继承的连续,而代位继承只是有一次继承;转继承是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则是间接继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他们依各自继承顺序参加转继承,而且转继承人还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

③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在未取得按遗嘱应继承的遗产前死亡,就适用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和特殊形式,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继承方式。

继承遗产的过程不同。转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应继份额的权利,转给他的继承继承,属于第二次继承。代位继承则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或继承顺序而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属于间接继承

继承的发生主要是继承人在实际获得了遗产的继承权之后,由于发生了意外等原因,在参与遗产分割之前就死亡了。此时虽然已经有了继承权,但是继承的财产份额、具体继承哪部分的财产,可能都没有确定,需要由获得转继承权利的主体参与遗产分割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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