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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照顾老人原则对么?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要处理很多事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该按照一定的原则处理,否则容易发生纠纷。毕竟,离婚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离婚后,各方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并且对孩子也要尽到抚养义务。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照顾老人原则对么?下面我们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照顾老人原则对么?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应当由夫妻双方自由处理,即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的体现,无论如何处理,只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他人便不得非法干涉。如此处理,也有利于离婚后双方生活的安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上述的“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给一方,以及将到女方家落户的男方“净身出门”等一些做法,都是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以致在处理结果上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二、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分割外,还包括消极财产的分割。即对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这一规定,债务的清偿可分为三种不同情况: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自然应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

2、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应由双方加何清偿问题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进行判决,确定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合理分担清偿责任;

3、凡属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

如负债一方确实无偿还能力,也可以说服对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一方为对方清偿个人债务。加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结婚仪式,都不是二者的划分标准。

综上所述,在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女方、有利于生活等原则处理,其中离婚财产分割照顾老人原则是没有的。离婚财产分割只是涉及到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如果女方在生活中存在困难,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可以适当多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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