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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形式 如何变更公证遗嘱

人终归是要到另一个世界的,说实话,这是一件令人十分悲痛的事情。我们阻挡不了死亡的脚步,只能在活着的时候,尽量把生前的事情安排得稳妥些。这就需要把我们的财物给予合理的处分。说到这,不免有人对财物的合理处分,有疑问,有想法,像遗嘱有哪些形式,如何变更公证遗嘱?下面就为您解除疑惑。

一、遗嘱有哪些形式

根据中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遗嘱、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二、如何变更公证遗嘱

1、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部分抵触的,部分撤销;全都抵触的,全部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到这里,想必大家对“遗嘱有哪些形式”和“如何变更公证遗嘱”,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当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经过公证遗嘱其效力大于其他遗嘱形式,也就是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并不是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在遗嘱设立后生效前,遗嘱人可以随时无须有任何事由而变更或撤销遗嘱。变更遗嘱可以采用明示或推定的方式。如果您还不知道如何变更遗嘱,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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