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
(1)申请。《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如果遗产继承有遗嘱,那应该立遗嘱人自己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没有遗嘱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签的遗产分割协议,对遗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的话,应该由签协议的各位继承人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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