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代书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胁立遗嘱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人员之所以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活动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参与比较复杂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作为见证人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他们与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在场,有可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立遗嘱人的自愿表达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由上述 人员出庭作证,很难保证他们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邀请见证遗嘱的自然人,或者说是遗嘱人立遗嘱的证明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这三种形式的遗嘱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正遗嘱,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其中,受遗嘱人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并保证准确无误的见证人,又称代书人。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时及地点。在录音遗嘱中须讲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单位、与遗嘱人关系等,或在以后的书面证明中证明上述内容。在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应做必要的纪录;未及纪录的,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
《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遗嘱人可以选择恰当的形式订立遗嘱。不过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要注意,其中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在订立的时候其实都是需要有人在场见证的,我们称之为遗嘱见证人。若是没有遗嘱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直接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