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把涉及的财产清单列出来,由哪个或哪几个人继承,并且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最后要有立遗嘱人签名。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款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四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遗嘱形式比较多,而针对不同类型的遗嘱,要想在写出来之后有效的话,必然就要满足规定的要件。但总体上关于这些遗嘱,其实都是有一些统一的有效要求。也就是上文中提及的三方面内容,如果连这三方面都不能同时符合的话,必然订立的遗嘱也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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