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依法履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一千零七十五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一般在按照法定方式继承的时候,才会实际的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而通常情况下孙子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在其父母去世之后,符合条件的话,往往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来继承本应该是由其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